关于督促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抓紧做好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商委发〔2008〕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加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2007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48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4月商务部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15号、16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及《两个办法》,我委于2007年7月下发了《关于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158]号)。
为便于重庆市内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我委又于2008年2月下发了《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渝商委发[49]号),并于2月底举办了全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培训班。详细讲解了加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重要意义,实施备案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部署各区县在3月15日前做好辖区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调查摸底,组织督促各企业在5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有少数区县没报送《重庆市内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调查表》,或虽已报送调查表,但特许经营企业仍未到商务部或重庆市商委备案。为此,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认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商务部成立以来国家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国内贸易的法规,《条例》明确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利,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最低可处罚1万元,最高可处罚50万元,手段强硬,责任重大。希望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按《条例》规定:凡在《条例》施行前(即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即2008年5月1日前),主动向商务主管部们备案;《条例》施行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们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备案管理机关为两级,即: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到市商委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到商务部备案。据此,请各区县督促相关企业按规定及时到商务部和市商委实施备案,特别是《条例》施行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必须于5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三、进一步搞好调查摸底,加强宣传动员,督促做好备案工作
各区县要组织专人进一步搞好本辖区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召开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座谈会,宣传政策法规,督促企业及时到商务部和市商委完成备案工作。
四、备案注意事项
1.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程序、方法及所需材料,请按市商委《关于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158]号)和《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渝商委发[49]号)的要求办理(两个文件可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众信息网上的办事指南中下载)。
2.有关网上备案的操作方法,可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开httptxjy.syggs.mofcom.gov.cn页面,在问题解答栏目中《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中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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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