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保健服务行业协会转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要求,助力产业升级转型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力管理需要,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和劳动者技能水平提升,根据《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9〕60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开发
(一)开发申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学会结合就业创业需求、地方产业发展、非遗项目及区县特色工种培训等情况,积极申报开发专项职业能力,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开发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填报《专项职业能力申报表》(附件1),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提出申请。
对岗位要求复杂、技能水平较高的就业技能单元(含我市已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可申请开发或调整为对应高级技能水平的专项职业能力。高级技能水平应当具备使用专业化工具设备或辅助材料,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岗位技能操作和部分非常规性工作,独立处理岗位工作中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项目论证。市职鉴中心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综合工作领域、发展状况、从业人群数量、岗位技能要求等因素对申请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进行论证,并及时反馈论证结果。
(三)规范编制。对通过论证的专项职业能力,市职鉴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申报机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2)编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试题试卷,并组织开展考核规范和试题试卷的技术评审。
(四)项目报备。对通过评审并修订完善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由市职鉴中心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考核管理
(一)考核范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通过的专项职业能力,且已完成试题开发并纳入全市题库统一管理的,列入重庆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在目录内组织开展考核工作,目录动态调整。
(二)考核机构。经备案的鉴定机构,具有完善的考务管理、保密管理、质量管理制度,符合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需要的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场地及设备设施等条件,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三)组织管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由市职鉴中心统筹安排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管理。对技术规范要求高,急需与产业发展配套,社会关注高,涉及区域经济发展、民生、健康、安全的专项职业能力和新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的要求,由市职鉴中心、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应高级技能水平的专项职业能力由市职鉴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四)试卷管理。全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由市职鉴中心统一管理。企业、院校等鉴定机构应在实施考核前向市职鉴中心申请使用考核试卷,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试题运送、发放、保管、回收、存档等工作,全过程明确责任人,加强试卷安全管理,落实保密责任,确保痕迹可追溯。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鉴定机构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根据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编制试题,并报市职鉴中心备案后实施。
(五)考务管理。为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鉴定机构应通过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系统进行计划创建、考生报名、考场编排、考评人员派遣、成绩管理、证书打印、信息存档等考务管理工作。
(六)考评人员。市职鉴中心组织考评人员认证工作,核发重庆市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证卡。鉴定机构抽调派遣具备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资格的考评人员参与执考工作,考评人员的派遣遵循交叉、轮换、回避原则。
(七)考核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采取现场评分方式进行,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严格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执行,考评人员应当在考生评分表上签字确认。考核评分结束后由核分人员进行成绩汇总、统计,通过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系统录入成绩。鉴定机构制作证书花名册并盖章存档保管。
(八)质量督导。市职鉴中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在线监控等多种方式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技术督导。
三、证书管理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市职鉴中心按照管理要求,通过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系统规范证书编码、统一证书打印样式、配套证书管理查询系统。对考核合格人员由人力社保部门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宣传、发动和引导,主动参与配合专项职业能力开发相关工作,鼓励相关技能岗位劳动者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对取得高级技能水平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要纳入高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二)市职鉴中心要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考核实施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精心做好项目论证评审和备案管理,持续强化对考核活动的质量监督。
(三)申请开发单位要认真做好新项目的调研和论证,准确掌握从业人数、劳动力市场供需、技能培训、产业发展促进、岗位技能发展前景等情况,科学规范编制可行性报告。
(四)鉴定机构要切实保证考核质量,有效提升技能劳动者就业技能水平,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试题管理、成绩评阅、安全保密相关工作。
(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6〕128号)执行。符合鉴定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联系人:黄曦、余维
联系电话:88152310、88152300
附件:1.专项职业能力申报表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专项职业能力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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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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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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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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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职业能力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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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职业能力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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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技能水平等级 |
□初级 □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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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职业能力产生的背景及可行性分析 |
(可另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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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 供需情况 |
(可另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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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鉴中心 组织专家 论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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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一、专项职业能力的确立原则
(一)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原则
每个专项职业能力是一个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可就业”是指社会上有一部分相对稳定的人员凭借此项能力就业谋生;“最小”是指它的适用范围小于“职业”,作为一项就业技能,它不可再拆分,不划分等级。
(二)技术性原则
技术性是指专项职业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掌握这项能力需要经过师傅的指导或相应的实操培训。简单体力劳动不能作为专项职业能力。
(三)与国家职业衔接的原则
凡能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模块直接对应的专项职业能力,且符合最小技能单元原则,该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考核时应遵循标准中的相应模块要求。
二、名称
一般用“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动词”来进行表述,如“拉面制作”、“社区绿化”等。专项职业能力的名称不能与工种或职业名称雷同。因此,专项职业能力名称后不能有“工”、“员”或“师”等表示工种或职业名称的词。
三、定义
一般应按照“运用……工具设备或材料,在……场所、环境或条件下进行……制作或提供……服务的能力”的格式来定义专项职业能力。如“服装缝纫——利用服装缝纫设备和服装材料,将各款服装裁片缝合成服装的能力”。
四、适用对象
运用或准备运用本项能力求职、就业的人员。
五、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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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名称: 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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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
操作规范 |
相关知识 |
考核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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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 2.…… |
1.……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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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 2.…… |
1.……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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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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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领域是指专项职业能力所对应的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细类)。
工作任务是指完成该专项职业能力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必须经过的主要步骤或程序。需按先后顺序列出。一般情况下,每个专项职业能力下应列出3项以上的工作任务。
操作规范是指每一个操作步骤应该达到的要求、标准或阶段性的具体工作成果。
相关知识是指完成相应的工作步骤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工具设备的知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列出跟每一个具体操作步骤直接相关的知识点。
考核比重是指根据每项具体工作或阶段性成果的重要性及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其在考核中应占的比重,用百分比(%)表示。
六、考核要求
(一)申报条件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
(二)考评员构成
根据各个专项职业能力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考核方式与考核时间
根据各个专项职业能力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单独考核理论知识。但对技术复杂性较强、安全要求较高、影响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内容中必须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和卫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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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2021年3月19日印发 |